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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侵权起诉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0-04-16 15:43:43   浏览量:

著作权是民事权利中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的专有权,原告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请,需要完成以下逻辑路径建构相应的证明过程:

“这项权利是我的 →这项权利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专有权利 →被告没有其他免责事由 →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停止侵权并且赔偿”。

相比而言,被告只需要在上述链条中找到最薄弱的一处,就可以完成有效抗辩。

以下按照逻辑进程逐节展开论述: 

1.权属证明抗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目前法定的权属证明是将“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推定为作者。因此,对于原告作品上无法署名或没有署名只能通过其他形式证明其权属的,被告律师需要关注的是其他证明方式(如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人证言等)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关联性和有效性。值得一提的是,特别要仔细核对公证书的内容和形式。

例如:在笔者亲历的一次诉讼中,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落款时间早于公证书中记载的公证时间,该证据的可信度因而大幅下降,由于该证据是原告的核心证据,当事人因此陷入被动。

对于提供了作者署名的作品原件的,被告律师则要调整注意方向,重点关注原告是否享有诉权。

例如:原告是特定类型职务作品(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并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者,仅有署名权,针对其他权项起诉就不再是适格的原告;原告有权使用第三方(作者)的作品,但仅仅是第三方的普通授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没有得到第三方授权就无权单独起诉;等等。 

2.权利有效抗辩这一环节的抗辩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承认原告的作品,但是关注其著作财产权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此种情形在实践中发生极少,因为诸如圆明园、清华西门等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一般而言都已经明显超过保护期限,原告一般不会对相关作品以著作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

第二,认为原告的作品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常见的瓦解作品构成的思路包括如下方面:

①不符合作品构成的“独创性”,例如,原告的作品是将《蒙娜丽莎》按照 1 ∶ 1000的比例精确缩小绘制在一颗米粒上,技艺固然高超,却并不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因为这是一种人类技巧。 

②作品不可复制,例如,在“刘金迷发型设计案”中,法院认为“以手工技巧之劳动对人体发型所作剪裁形成的线条与造型,本身并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③作者完成作品时没有主观创作意愿。例如,在“石碑光影著作权”一案中,法院认为,“汉高断蛇之处”碑出现的人物轮廓没有证据表明是晏某事先的构思创作或与其有意识的创作有关,因此不能认为系其创作的作品。 

④原告主张的作品不能归入现有作品类型。例如,时下非常热门的“编曲权”,其实既难以归入现有的作品类型,也不属于四种法定的邻接权类型。

3.权利冲突抗辩这一层面的抗辩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被告拥有其他合法权利,因此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例如,被告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了原告已经发表过的画作,并公开出售,由于被告依法已经取得了公开展览画作原件的权利,原告如果以“展览权”起诉就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其他法律赋予了被告的某种权利。例如,普通用户对苹果手机进行“越狱”涉嫌侵犯其软件系统的“修改权”,但由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6条第 30项的规定,“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属于“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同样不构成侵权。 

4.合理使用抗辩这一环节的抗辩是著作权纠纷中被告律师使用最多和积累经验最多的抗辩,被告律师只需要扎实做好相应合理使用条款构成要件的举证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法院并不排斥十二种模式之外符合“三步检验法”的事由也可以构成有效的侵权抗辩事由,但是使用人应当对于构成抗辩事由的各种“考量因素”充分举证(包括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性质、所使用部分的性质及其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使用行为是否影响了作品正常使用、使用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这样才能有效证明自己的行为通过了“三步检验法”并被法院采信。 

5.侵权构成抗辩当前述两个环节都无效时,就进入到这一环节,同样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从定义上瓦解对方的指控。例如,对于“复制”,如果被告只是照着原告的文字作品完成了另一件实物(例如照着原告的《家具制作说明》造了一件家具),原则上不视为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为这属于“操作方法”。

第二,从操作层面瓦解对方的指控。例如,署名权是指使用他人作品时要表明作者身份,但这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场合(如室外大型建筑)不便题写作者署名,则不署名并不一定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害。 

6.免赔责任抗辩这一环节的抗辩多用于网络场合中被告构成网络服务商的情况,即根据“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等主张被告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免除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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