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 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 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 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市发 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 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 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1 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 业务收入比重高于 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 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 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 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 宽至不低于 500 万元。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2 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通 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 评价系统”提交申请报告。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 不得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 可申请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